問:貨物走集裝箱海運,長期不提貨,在什么情況下可以保留海運貨物留置權呢?
答:這個問題主要從海運貨物留置權標的物的范圍說起; 海運貨物留置權的主要效力在于其留置貨物的效力,因此這種留置權的標的物的范圍決定了主債權受償的可能性,主要就是被留置的貨物本身,除此之外,還應當包括:1.從物。根據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〈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〉若干問題的解釋》(以下簡稱《擔保法解釋》)第九十一條的規定,留置權的效力及于留置物的從物。2.孳息。根據《擔保法解釋》第六十四條的規定,自留置物被依法扣押之日起,留置權人收取由留置物分離的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。3.代位物。根據《擔保法解釋》第八十條的規定,留置物的保險金、賠償金或者補償金,也為留置權效力之所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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